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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 纳税额低于20万元
来源: | 作者: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15-04-05 | 1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去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距离这一优惠政策发布还不到1年,小微企业的减税福利又到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10万元提至20万元。

两部委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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