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42件207人,提起公诉149件273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案件尤为突出。
二是对侵权物品提供的鉴定意见过于简单、不够规范。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在个案审理中,要求对被控侵权物品与正品之间进行对比,以判定二者是否 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实践中,相关知名商标的防伪标注和技术指标一般由权利人掌握。专业鉴定机构如果不借助相关权利人的帮助或指引难以作出鉴定意见。 然而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通常将权利人自己提供的指认涉案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的意见,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因为没有统一标准, 部分案件存在权利人出具的指认意见过于简单的问题,比如只说明“查获的某某产品系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从细节处对被查获产品进行区别说明。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使,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及时移送、以罚代刑的问题。
实体问题主要有: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存在分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但对“明知”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就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作出规定:(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 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但 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直接适用这些规定,有些案件还需要承办人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实践中,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知”其销售或 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办案人员反映难以把握对“明知”的推定程度,担心将推定范围扩大后会造成客观归罪。
假冒**品涉案金额的认定争议较大。办理假冒**品牌案件中,对于侵权商品的金额认定存在一定困惑。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和《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针对的是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状态。要查明已经销售的金额, 需要查证该侵权产品的账本、出货单、发票等,找到买方进行指证。在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一方大都不会对销售的侵权产品做到账证、单据**,因此难以认定 售出商品数额以及获利情况。